■等共享租車服務,試行修改附例。網上圖片 亞省一個法官表示,約4年前一個男童在公眾泳池溺斃,事件原本可以避免,當局須要在多方面作出改善,以免未來再有同類悲劇發生。
事發於2012年7月,一個接受政府監管的7歲男童,由一個職員陪同下,與另兩個兒童一起前往愛民頓市奧利里文娛中心(O'Leary Leisure Centre)游泳,期間不幸遇溺身亡。
寄養家庭須訂兒童游泳政策
省級法院法官科查德(Renee Cochard)在一份死因聆訊報告中提出多項建議,其中規定8歲以下兒童在公眾泳池游泳時,必須配戴螢光手環,以及穿著救生衣,除非他們通過游泳測試。他更建議,省政府須要為所有寄養家庭和院舍制訂一套兒童游泳政策。
事件也促使愛城政府進行檢討,就救生服務作出多項改革,包括救生員站崗位置,從而能夠更全面觀察整個泳池情況。 (星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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