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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过28岁前再申请入籍 居加大半生成无国籍者

原始发布日期: 2016-08-29    发布者:虫子

           



联邦政府在1977年推出《公民法》,要求那些在外国出生,父母是外国人的加国公民,只要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出生,必须在28岁之前重新申请入籍。

联邦政府在1977年推出《公民法》(Citizenship Act),要求那些在外国出生,父母是外国人的加国公民,只要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出生,必须在28岁之前重新申请入籍,以限制外国出生的人士成为公民。虽然这条款在2009年已被废除,但仍「遗害」一批在加国长大的公民,成为无国籍人士。

2个月大从墨西哥移民加国的芬克(Bertha Funk),就因为错过了28岁前再申请入籍的期限,即使她在加国住了大半生,现在她也不是加国公民,甚至沦为无国籍人士。

现年36岁的芬克从来不知自己的加国国籍被褫夺,直至她因遗失公民卡,今年联络移民部时才惊觉自己不再是加国公民。芬克认为她的遭遇难以置信,「加拿大是我唯一的家,现在她却说我不属于这里。」

联邦移民、难民及公民部(Immigration,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Canada)发言人Lindsay Wemp表示,当局已试图接触受影响的人士,「我们没有可能受影响人士的相关数据,因为未能有系统地通知他们。」她补充指,在可能的情况下,移民部会透过书面通知。

芬克的祖父母都是加国公民,父亲在墨西哥出生,其后一家7口回流加国,1980年在缅省定居。整个家庭中,只有芬克的生日日期在受影响范围。芬克居于温尼辟(Winnipeg),其后移居卑诗省素里升学,成为一名辅导员,一直正常生活,有缴税,并以加国护照出国旅游。

芬克称在4月收到移民部的信件,指她眼前有两条路可选;一是申请以移民身分成为永久居民,二是申请当局酌情给予公民资格。虽然后者可用于特殊情况,但芬克引述该移民部信件称,它需经过「一个漫长而正式的程序,需要通过很多层许可。它只可应用于非常特殊的情况。」

为了申请当局酌情给予公民资格,芬克需提供大批文件,包括租务合约、过期和有效的护照、学校成绩单、粮单、牙医和医生的联络资料,及任何能证明她长期居于加国的文件。芬克说,即使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或当局酌情权,也不保证能夺回自己的公民身分,「这都是由政府自行决定。」

当局称,只有「很少部分人士」受此条款影响,当局至今只收到330宗公民资格酌情申请,但可能是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已丧失了公民资格。

芬克说,「这完全是荒谬和不合理。」她已向移民部长麦家廉(John McCallum)申诉,要求当局恢复她的公民身分。
(明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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