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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籍前怎么算“常住加国”?公民法官用这六条测试

原始发布日期: 2016-01-30    发布者:李方

           

 

一名来自台湾的加国永久居民申请入籍,因曾数度返台湾照顾病重家属,令入籍前居住加国时期,较法例要求差距逾420天,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测试,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,符合申请入籍的居住要求。

该名公民法官列举了六条问题助其判断,以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:

(一)在入籍申请之前,入籍申请者有不在国内的近期情况。但在这些近期情况出现之前,申请者是否长期身处国内?

公民法官断定,在女答辩人不在国内情况出现前,她并不是在加国有一段长时间。但公民法官也确定,女答辩人不在国内,是因为紧急事故所致,她的父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,她的丈夫又不能抽身离开其针灸师工作和专业认证程序。

(二)入籍申请者的直系家属和受养人在那里居住?

女答辩人的丈夫和子女均住在哈里法斯市,子女正在读大学,并居在由家庭于2011年购买的柏文楼宇。女答辩人的母亲居于南投,家公居于台北。女答辩人亦有一姐(或妹)居于多伦多,并育有两子女,众人均是加拿大人。

(三)入籍申请者身在加拿大的模式显示是回家或只不过是到访本国?

公民法官断定,女答辩人在台湾完成照顾家属任务后,便返回加拿大,她的模式反映以加国为家。

(四)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的程度如何?

如申请者只是少于1,095天总数几天,相对长时段不在加国,前者情况是会让人较易接纳申请者视加国为居住地。

女答辩人身在加国时期有严重不足。但公民法官断定,她是因家庭需要而离开加国,之后仍然还会回加国。公民法因此认为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视哈理法斯市为其居住地。

(五)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是否因一个临时状况而引致?例如在海外临时工作、陪伴在海外临时工作的配偶、在外地报读课程等。

公民法官断定,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不在加国是由于一个临时状况引致,这就是她的双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。

(六)入籍申请者与加国的连系之质素如何?是否比申请者与任何其他国家存在的连系之质素来得更坚固?

公民法官断定,女答辩人与加国的连系之质素,比她与台湾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连系之质素更坚固,并认定加国就是她的惯性居住地。公民法官亦断定,加拿大乃是女答辩人经常、正常、惯性居住的地方,她已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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